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精神
进一步加快新型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供销社,省农资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新型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为农服务水平,满足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现作如下通知: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切实增强做好化肥等农资商品供应工作的紧迫感。这次国务院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使化肥市场彻底放开。应该看到,化肥市场放开后经营主体更加多元化,市场竞争更加激烈,这既对供销社带来了新的挑战又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在目前化肥市场供过于求的形势下,作为化肥经营的传统渠道,供销社具有其他部门、企业和个人无法比拟的基础条件、区位优势和经营经验,特别是近年来全省供销社变革农资经营方式,全面启动新型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建设,使供销社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更加突出,经营优势更加明显。因此,只要我们把优势和潜能充分发挥出来,积极应对,供销社就必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导地位,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二、把握机遇,切实加快新型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建设。面对全面放开的化肥市场,各级供销社及所属农资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省联社《关于全面启动转型经营服务体系的意见》(鲁供字[2009]20号),把握实质要求,明确各项任务,全力推进新型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建设。要把新型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建设与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和基层供销社建设紧密结合,不断拓展农资经营服务领域,提高农资经营管理水平,培植供销社农资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稳固经营渠道,扩大市场份额,树立供销社形象,真正成为化肥等农资商品供应的主渠道和主力军。
三、迅速行动,全面做好化肥直供工作。化肥直供是构建新型农资经营服务体系的重要方面。当前正值秋季供肥旺季,各市、县供销社要采取得力措施,迅速行动,组织所属农资经营企业和各基层供销社全面参与,按照县域内统一优惠价格,采取多种方式,面向农民开展化肥直供,真正减少中间环节,让广大农民得到实惠,掀起今年秋季化肥直供工作的高潮。要不断探索和丰富通过农资公司直营店直供农民、由基层供销社组织专业合作社村委会种粮大户直采、结合测土配方施肥为农民提供配方肥、发动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全员销售等化肥直供模式,全面做好化肥直供工作。
四、加强领导,为新型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化肥流通体制改革涉及面广,各级供销社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强化领导,加强协调,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如实反映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支持,确保供销社在化肥等重要农资商品供应中的地位和作用。要充分发挥各级农资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自觉承担起行业规范、组织、协调、服务等职能,积极为党和政府分忧,促进化肥流通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没有成立农资协会的市、县供销社,要抓紧成立农资协会,以此规范企业行为,树立行业新风。
关于落实本通知特别是做好今年秋季化肥直供工作的情况,请各地及时报省社。
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9]31号)
二○○九年九月四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化肥产业得到持续快速发展。为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调动各方面参与化肥经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为农服务水平,满足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现做出如下决定:
一、放开化肥经营限制
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参与经营,公平竞争。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住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有相应的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满足注册资本(金)、资金数额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可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从事化肥经营业务。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化肥经营者应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相关记录必须保存至化肥销售后两年,以备查验。化肥经营应明码标价,化肥的包装、标识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化肥生产和经营者不得在化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化肥经营者要对所销售化肥的质量负责,在销售时应主动出具质量保证证明,如果化肥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根据质量保证证明依法向销售者索赔。化肥经营者应掌握基本的化肥业务知识,并应主动向化肥使用者提供化肥特性、使用条件和方法等有关咨询服务。
三、鼓励连锁集约经营
国家鼓励大型化肥生产、流通企业以及具备一定实力和规模的社会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发展连锁和集约化经营。对建设和完善区域性化肥交易市场以及化肥储备、经营与现代物流设施的,各级政府要积极予以扶持。化肥交易市场要建立健全化肥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交易规则,有效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市场监督管理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化肥经营放开后的市场监管工作。农业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质检部门要加强化肥生产源头质量监管,加强检查,严厉查处有效含量不足、掺杂使假、标识欺诈、计量违法等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化肥经营主体监管,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化肥、虚假广告等坑农害农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购销台账、索证索票制度,开展化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推进化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的查处。海关系统要严厉打击化肥走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协同开展农资打假,提高行政效能。要大力普及化肥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维权能力,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要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国务院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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