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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2-22  访问量:
鲁政发〔2007〕6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是统筹城乡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对于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及省委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新时期供销合作社定位和改革发展要求
  近年来,中央明确提出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决策,确立了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任务,为改革和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农业和农村工作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我省供销合作社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领导下,在逐步解决经济转轨所造成困难的同时,致力于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对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供销合作社应当在城乡之间、市场与农民之间、政府与农民之间发挥长期植根农村的经济组织优势和中介、整合、转换作用,在城乡统筹中探索开辟一条改革发展的新途径。
  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的办社宗旨,集新农村建设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为一体,创新经营服务方式和组织形式,建立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民合作经济的促进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骨干力量、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推动力量,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重要贡献。
  二、创新经营服务方式,构建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
  全省供销合作社要创新经营服务方式,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搭建为农服务的“一个网络、两个平台”,为构建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奠定基础。
  (一)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搭建连接城乡的桥梁。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对于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全面启动内需、繁荣城乡市场、确保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棉花等重要农产品以及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要运用现代经营方式,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发挥供销合作社作用,从在县域内整合资源起步,建设覆盖乡村、实施标准化和规范化服务的新型流通服务网络。要通过新建、改造、重组,特别是供销合作社之间的合作等形式,培植带动日用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连锁经营的龙头公司。充分发挥基层供销合作社作用,加快新型网点设施建设。适时建立日用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配送中心,使其成为沟通城乡商品流通的枢纽。参与和带动社会商业网点调整经营业态,推进连锁经营。根据农民的需要和经营者的意愿,逐步将通讯、医药、图书、农机等经营项目和劳务、技术等代理业务融入网络。整合资源,强化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网络的科技服务功能,逐步实现农资经营与技术服务的一体化。要以农产品生产基地为基础,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发挥日用品和农资流通网络及相关加工经营企业的作用,促进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建设新型农产品经营网络。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积极构建包括回收、加工利用在内的再生资源经营网络。
  (二)建设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搭建为农民生活服务的平台。
  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是以现代商品经营为基础,整合带动其他经营服务和文化项目形成的农民社区生活的重要载体,是在继承传统基础上开展为农服务的创新。要根据村庄、人口分布和农村社区经济活动特点,合理布局选址;从解决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问题入手,安排服务内容和项目;采用新型经营服务方式,以经营服务的专业化,提高农民社区生活和农村社会化服务水平;有效整合注入农村的相关资源,为各部门、各系统相关的下乡项目集中服务提供平台;各级政府要积极制定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优势,支持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按照政府引导、供销合作社主办、多方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搞好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
  (三)建立完善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搭建为农民生产服务的平台。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需要建立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服务体系。要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以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优秀商品经营者为骨干,由各方面广泛参与,建设自我服务与承接外部服务相结合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供销社等经济主体的积极性,鼓励各级供销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资源整合与共享的基础上,合作建立农村经济类社团组织,支持其创新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不断增强服务功能,逐步提供包括组织、信息、财务、法律等服务内容,各级政府要给予政策和项目扶持。依法依规积极参与国家农村金融改革,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发展。
  三、创新组织体系,增强供销合作社服务实力
  各地在推进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可根据本地实际,创新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系,形成经营与服务相结合的体制和机制。
  (一)加强基层供销社建设。基层供销社要在参与新型经营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形成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直接服务的功能。要以县域商业龙头公司为支撑,以乡镇驻地超市为依托,加快新型商业网点布局和建设,形成连锁经营网络,增强流通服务功能;围绕区域内重点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发挥基层供销社优势,吸引和带动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信用合作为核心,建设为农民生产服务的平台;逐步扩大农村社区服务中心试点,争取在3年内完成建设任务,搭建为乡镇范围内农民生活提供综合服务的载体。基层供销社要在发展中实现资产的增值和积累,在做好富余职工分流安置的同时,培养和凝聚农村中的优秀生产经营人才,形成强大的人力资源,通过改革发展建立新的体制和机制。
  (二)培育建设新型公司。供销合作社出资参与组建的公司企业,要在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龙头带动作用。要重点发展日用品、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公司和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建立提高农村专业化服务水平的其他各类连锁经营公司,以及为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融资服务的信用担保投资公司。合理安排产权结构,建立相应运作机制,使企业既能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又具经营活力,既能实现快速起步,又具有在农村长期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三)深化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改革。发挥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重要作用,使其担负起对下级社指导、协调、监督和教育培训人员的职责。各级联合社要根据建设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的要求,适应为基层供销社、公司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服务的需要,加快职能和机制转变,对公司行使好出资人职责,对基层供销社发挥有效的指导监督作用,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等服务组织中发挥骨干带动作用。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本级联合社在农业和农村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明确其职能,为其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县级联合社在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中处于关键环节,要切实保障其组织机构的完整和队伍的稳定。
  四、加大扶持力度,为供销合作社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一)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发展的资金扶持。各级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发展的扶持力度。从2007年起,省政府设立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资金,具体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另行制定。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作出相应安排。在省和各级政府用于发展服务业的专项资金中,安排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同时,各级政府要扶持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建设。
  (二)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土地问题。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市、区)政府要在搞好供销合作社原有土地整合利用的基础上,积极保障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和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的设施建设用地;建设经营服务设施项目的,划拨土地要依法办理处置手续;对资不抵债的改制企业,土地出让金可优先用于供销合作社职工安置。
  (三)做好供销合作社下岗失业人员安置和历史经济包袱处理工作。国家和各地有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安置优惠政策和做法,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历史包袱,对已清理核查的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政策,明确责任,妥善处理。
  五、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
  供销合作社是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各地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把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摆上议事日程,帮助各级供销社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引导各级供销合作社明确其新时期的定位和发展途径,制定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加强各级联合社班子建设,要选拔具有实干精神和开拓意识的同志担任联合社主要负责人;对不适应新时期发展要求、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供销合作社工作,共同推进农村各项事业发展。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机遇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理念,创新工作思路,以扎实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精神状态,开创供销合作社工作新局面,为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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