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社发通知(供销科字(2003)26号 )要求对全国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和不报送资料的龙头企业一律取消资格,不搞终身制,严格监测。为此,总社决定对全国供销合作社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并确认一批新的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将从中择优推荐申报)。现将通知全文转载。
关于对全国供销合作社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和确认的通知
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关于公布全国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供销科字〔2001〕59号)要求,对全国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和不报送资料的龙头企业一律取消资格,不搞终身制。为此,总社决定对全国供销合作社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并确认一批新的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将从中择优推荐申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
各省(区、市)供销合作社按全国供销合作社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确认表(见附件1)的要求,及时填报2001年确定的全国供销合作社重点龙头企业和新达到标准(见附件2)的企业情况,新达到全国供销合作社重点龙头企业标准的要附简要文字说明,由省(区、市)供销合作社汇总并提出意见后报送总社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科技教育与工业部)。
二、报送时间
请各省(区、市)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和确认工作,并于2003年7月底前分别以书面形式和电子邮件方式上报。同时,要做好填报过程中的跟踪调查工作,有何问题及时向总社反馈(总社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10)66050701;传真:(010)66050574;电子邮件地址wangsongjun@hotmail.com)。
附件: 1.全国供销合作社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确认表
2.全国供销合作社重点龙头企业标准
附件2 全国供销合作社重点龙头企业标准 (详见供销科字〔2001〕58号) 1.加工型、流通型龙头企业(包括各类农副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大型专业合作社)固定资产东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1000万元以上;连续三年销售额东部地区1亿元以上,中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农副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 2.资产负债率原则上70%以下; 3.资信等级A级以上; 4.企业经济效益较好; 5.带动农户1000户或农民5000人以上,为农民年增收入150万元以上; 6.部分企业目前规模不大,但科技含量较高或出口创汇较多,也可以纳入全国供销合作社重点龙头企业范围。
|